姓名:张三 咨询时间:2020-3-6 23:47:12 | |
客户问:遗产继承 | |
我是出嫁女,我的母亲因为疾病近期去世,但是我的哥哥认为我已出嫁,不应分遗产,是合法的吗? | |
回复: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男女,你和哥哥均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如果你哥哥对你母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你母亲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解答人:熊迎亚律师,电话15907169229(微信同号)。 | |
姓名:匿名 咨询时间:2020-3-6 23:43:49 | |
客户问:复工 | |
疫情期间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 |
回复: 可以拒绝。《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据此解除,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答人:于晗律师,电话18064033432 | |
姓名:匿名 咨询时间:2020-3-6 23:41:28 | |
客户问:疫情加班 | |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 |
回复: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即,加班时间视防控疫情所需的生产情况,可以超过每日3小时,最典型的如参与救治的医务工作者。 解答人:于晗律师,电话18064033432 | |
姓名:匿名 咨询时间:2020-3-6 23:34:34 | |
客户问:工资问题 | |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 |
回复: 您好,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2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目前,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武汉市非主城区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本省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80元/月。 解答人:于晗律师,电话18064033432 | |
姓名:匿名 咨询时间:2020-3-6 20:59:22 | |
客户问:劳动者维权 | |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
回复:您好,该情形下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劳动者医疗期满,但仍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答人:于晗律师,电话18064033432 | |
姓名:1 咨询时间:2020-3-6 20:55:39 | |
客户问:用工问题 | |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 |
回复: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带薪年休假形式处理,还可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灵活方式。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规定:“应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解答人:于晗律师,电话180640334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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