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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老师挥雨伞降服“猥琐男”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更新时间:2021-07-12   点击次数:1182

 “ 我人生第一次直面坏人,只有一把伞的距离,我也不知道自己哪儿来的那么大的气场,只知道要比他更凶,才能震慑住对方。”5 日,面对记者采访,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姜老师回忆起几天前自己见义勇为的一幕,情绪依然很激动。他说,当自己的女儿知道这件事后,说爸爸是她心目中的大英雄。

  1 日 15 时许,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姜老师外出办事,乘坐地铁 1 号线下车后正准备赶回学校。当他走出工程大学地铁口时,看见前方有一男一女两个背影,动作有些异常。其中的中年男子正在强行搂抱年轻女孩,女孩则不停地躲闪,手里拎着的包和购物袋都扔在了地上。“ 起初,我还以为是恋爱中的情侣在闹别扭,可那男子发现我走近,突然松开女孩躲到了一边,女孩则蹲在地上埋头哭了起来。我感觉不对劲。” 姜老师说。

  姜老师随即上前询问女孩:“ 你认识他吗?” 女孩哭着回答 “ 我不认识 ”,该中年男子见状拔腿就跑。姜老师立即追了上去,“ 别跑,你给我站住!” 姜老师从地铁口朝道外太平桥方向狂追了几十米远,一边跑一边大声喊。

  当时正在下雨,路上没有什么行人,逃跑的中年男子体力逐渐不支,一看身后只有一个人在追,索性停下不跑了。姜老师从后面一把拽住男子的衣服,对方转身想 “ 对付 ” 姜老师。

  “ 他的个头比我高一点儿,但比较瘦,我平时都坚持健身,体型和体力上不输他 ”,姜老师说自己还是学院系里篮球队的,平时打球训练流的汗没有白流,这回派上用场了。“ 我当时根本没想过他身上是否有凶器,也没工夫去想 ”,姜老师机智地撑起手里的老式雨伞,逼住了该男子。

  “ 你干什么骚扰人家女孩子?这是人干的事吗?谁家里没有孩子啊!” 虽然没有发生肢体冲撞,姜老师一连串的质问吓得中年男子不敢吭声。

  “ 当时我就觉得特别气愤,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这么近地面对坏人,阻止违法行为。以前我坐公交车时见到小偷也会呵斥并提醒乘客,但这次不同,我直接抓住了他。” 姜老师说,自己没有多少见义勇为的经验,为了震慑住对方的嚣张气焰,他一定要在气势上压住对方。

  这时,一名与姜老师年龄相仿的 “70 后 ” 路人经过此地,在一旁听明白是怎么回事后也上前帮忙,与姜老师一前一后将中年男子堵在中间。男子见无法逃脱,便放弃了抵抗。其间,受了委屈的女孩叫来了自己的男友,质问该男子为何尾随还 “ 动手动脚 ”,男子低下了头。姜老师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该男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事发后,除了家人,姜老师并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学校也是在民警来了解情况时才得知此事,对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大加赞赏。姜老师说:“ 我也是有女儿的父亲,她才上初三。我很爱我的女儿,非常憎恶这种事,见不得这种人光天化日下干龌龊事!” 当女儿得知爸爸勇斗 “ 猥琐男 ” 的事迹后,说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话:见义勇为不一定非得流血牺牲,平凡人也能当英雄,“ 爸爸就是我心目中的大英雄!”

  “ 我自己也觉得奇怪,遇到这事我咋好像变了个人似的,平时性格多随和啊,简直判若两人。” 姜老师说,这件事肯定会给那个骚扰女孩儿的猥琐男深刻的教训。同时,他希望这件事能给那个女孩带来慰藉:今后女孩子独自在外也不要害怕,要相信一定会有人出手相助,即便是素不相识的人。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以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为根据。当重则重,当轻则轻。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对待违法者与受害人。必须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机关更要作到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公正无私。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职权和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主体应公开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罚本身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通过被处罚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事实来教育违法者本人,并通过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谓一般教育的目的。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相结合,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对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问题,就是寓教于罚的问题。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在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时,应当根据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来适当或均衡设定。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该类或该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立法者应该以违法行为不同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等来设定。

  适用行政处罚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适当选择适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选择适用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没有标准地进行选择。不能畸轻畸重,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竟合的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行为,在同一个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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