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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薛高致歉:两次行政处罚如同警钟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几年?

更新时间:2021-06-21   点击次数:1445

6月17日晚,冰激凌品牌“钟薛高”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道歉信称:“最近社交平台上因某些原因再次引发了关于钟薛高曾收到上海行政处罚的讨论,又一次提需我们:过去犯过的错虽出然可以改正,却无法抹去。曾经在创业初期的两次行政处罚,如同警钟,不断提醒我们要更谨慎、更准确、更负责任地与用户沟通。很感谢政府部门和公众对钟薛高的关注与监督,同时,对于我们曾经犯过的错误以及给大家带来的困扰,我们再次郑重地向大家道歉。”

  近期,在一个公开视频采访中,钟薛高创始人林盛透露钟薛高最贵的一支卖过66元,成本就要有40元,并表达了“爱要不要”的说法,引发了热议。

  其后钟薛高官方辟谣,林盛在采访中的原话是使用了价格昂贵的日本柚子作原料,“它(指柚子)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网传视频是遭到了“恶意造谣”和“移花接木”。

  虽然官方辟谣,但对于钟薛高产品价格高昂的讨论并没有停止,并牵扯出了前两年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一事。2019年4月、2019年8月,钟薛高因发布虚假广告,分别被行政处罚0.3万元和0.6万元。

  钟薛高表示,“当时的钟薛高处在创业初期,因为经验不足,对相关条例了解不够清晰,更重要的是内部对于上游供应商和传播端的监管审查机制不完善,导致这样的错误出现,我们深感痛心。深刻意识到,要想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必须在原料、产品、传播各个端口投入更大的力量,努力做到尽善尽美。”

  此外,在接受工商行政处罚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钟薛高表示其做出了以下改善措施:

  1.加强专业的法务、上游原料品控人员力量,尽可能对各个环节做到求真求实。

  2.对钟薛高所有对外沟通渠道进行梳理排查,去除容易造成误解的表述内容。

  3.定期检查钟薛高所有沟通交流平台,确保平台上相应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建立宣传审核机制,尤其涉及到产品原料、生产技术及生产设备的描述,在与消费者沟通之前,提前确认相关证书、报告及说明资料上的表达内容,不使用导致误解的词汇。

  5.钟薛高所有员工全面深入学习广告法,进一步完善公司对外沟通的准确性,避免沟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6.持续聆听消费者们通过社交媒体和销售渠道给我们提出的建议,定期向钟薛高品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并整改。

  7.不断向食品卫生安全部门咨询并学习相关知识,持续与政府部门合作,推动行业发展,不断为消费者们提供优质、美味、安全的产品。

行政处罚包含哪些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几年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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