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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37吨泡椒凤爪 走私罪怎么处罚

更新时间:2021-06-15   点击次数:1316

宁海关7日通报,该关隶属钦州海关缉私分局日前联合钦州市公安局海防管理支队,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埠江边查获一起涉嫌走私进口即食鸡爪案,现场查获小袋包装的即食鸡爪37.53吨,案值约40万元,查扣涉案货车1辆、船舶1艘,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钦州海关缉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偷运走私鸡爪即将在黄屋屯镇大埠江边码头上货。该局掌握情况后,立即组织警力与钦州市公安局海防管理支队开展联合行动,前往目标区域设伏蹲守。

  执法民警先是在走私船排抵达目标区域前,成功控制2名看路人员,切断其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的渠道,并于当日7时许开展多路合围,成功将靠岸的涉案船舶及等候在岸边的装卸运输人员、车辆一举抓获。经检查,该船舶装满了无任何标识的青、蓝色大编织袋,袋里装满独立真空包装的即食鸡爪。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该批走私货物是冒用国内商家标识在越南加工生产包装的,欲偷运入境后混入国内同类商品进行销售牟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本案中,走私分子一改过去将鸡爪走私进境后再加工生产的旧模式,采用在境外伪装成国内商品包装,走私入境后直接混入市场流通的新模式,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防止各类商品走私入境,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经济秩序。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走私罪怎么处罚

  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刑法一百五十一条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货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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