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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情敌母亲送花圈泄愤被判刑 寻衅滋事罪认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4-29   点击次数:1729

 南充一女子张某与男友分手后怀恨在心,为了发泄怨恨,她不但给前男友妻子的母亲赠送花圈、寿衣和冥币等物品,还冒充前男友妻子发布招嫖信息……案发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将张某抓捕归案。近日,由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恋爱分手后心生怨恨

  生于1986年的张某在西充县开了一家服装店,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张某认识了在西昌市工作的男子谢某,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后来,张某告诉谢某自己离婚了。2016年,张某跟谢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期间常因各种原因吵架,张某便把谢某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了,双方于2017年10月分手。从此,张某对谢某怀恨在心。

  2018年初,经人介绍,谢某与南充市顺庆区女子刘某谈起了恋爱,并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刘某是在谢某与张某分手后才与谢某相识的,并不是“第三者”,但在忌妒心的驱使下,张某对刘某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自从刘某和谢某结婚后,张某多次给他们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辱骂、恐吓。为此,双方数次发生纠纷和冲突。2019年7月,刘某曾向西充县公安局晋城派出所反映,民警对此事进行了两次调解,张某表示以后不再进行骚扰。

  但是,张某失言了,后来继续骚扰刘某和谢某。刘某向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西河派出所报案,警方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同月,谢某和刘某向西充县法院起诉张某,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承诺表示不再发布有损对方名誉、人格的言论。但此后,张某仍在网上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

  发血腥图片骚扰恐吓

  2020年1月,刘某因怀孕回南充养胎。张某得知后,便深更半夜给刘某发信息、打电话,发些带血婴儿的图片进行骚扰、恐吓,让刘某夜不能寐、心情郁闷,天天生活在惊恐之中。

  2020年3月9日,刘某到丈夫谢某工作地西昌市的医院检查,发现其腹中胎儿已停止发育,随即实施了清宫手术。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多次受到张某的辱骂和威胁,影响了胎儿的正常发育,遂向西昌市公安局佑君派出所报案。3月23日,警方将张某传唤到西昌市并开展调解,责令双方不得扰乱对方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然而,张某仍然继续打电话、发短信,对谢某、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

  2020年5月21日,张某在微博上看见谢某给刘某送花秀恩爱的图片后,心中十分不满,便在当天给南充市顺庆区一家丧葬用品店店主何某打电话,在该店购买了两只花圈并让何某送到刘某的母亲杨某在顺庆城区的门店,以发泄心中的怨气。杨某收到花圈后又气又急,拿出水果刀和菜刀准备一死了之。经在场群众制止,杨某自杀未遂,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损伤。

  同年6月4日,张某想到之前刘某与谢某曾辱骂自己,遂心生怨气产生报复心理,在网上购买了两套寿衣和20捆冥币,邮寄给刘某的母亲杨某,以发泄自己的怨气。

  冒充对方发布招嫖信息

  2020年7月中旬,张某盗用刘某的头像,注册了名为“刘小姐”的QQ号,在多个交友群中以“刘小姐”的名义发布招嫖信息,并留下了刘某的电话号码。刘某多次接到陌生男人的骚扰电话后,因不堪承受侮辱,于7月16日晚上11时许欲从公寓顶楼跳楼自杀。民警接到他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多方开导劝解,刘某才放弃自杀。

  2020年7月22日,张某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张某被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张某被拘留期间,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在作案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4月9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婚恋纠纷,为发泄私愤,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制止并处理后,继续实施前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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