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学生的武大副教授曾两度被约谈,教师性骚扰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4月15日,武汉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了关于“科研人员涉言语骚扰女学生”的处理通报:对杨某某予以解聘。
通报称,经查,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据了解,杨某某此次涉性骚扰事件被武汉大学调查,源于此前十余名女学生联名举报其涉嫌性骚扰并提交证据。
4月16日,被杨某某性骚扰的武大女学生蒋倩(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杨某某曾化名杨子博在图书馆、咖啡厅等地多次搭讪女学生,他自称是生科院的师资博士后,并为让对方相信其身份,修改武大官网截图上的姓名。
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武汉大学医学部官网截图显示,杨某某此前的身份为武汉大学动物实验中心副教授、硕导和理学博士,其研究方向为自噬缺陷在糖尿病发生发展中的分子作用机理等。
4月15日晚,杨某某的两位动物实验中心前同事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杨某某曾于2017年和2019年因为涉嫌性骚扰,分别被武汉大学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过。此次事件发生后,校方正对他进行解聘。
曾修改官网姓名欺骗受害人
4月16日,蒋倩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了被杨某某性骚扰的经过。2021年4月2日下午,蒋倩在图书馆被化名为杨子博的杨某某搭讪,并多次索要联系方式。4月6日,杨某某开始对其进行言语骚扰,蒋倩感到非常不适。
“刚开始我不知道他是老师,他介绍自己是生科院的师资博士后,叫杨子博。”蒋倩开始联系生科院的学生,希望了解杨子博的实验室和老师是谁,并向他们告知该情况。通过查找,蒋倩发现生科院没有此人,“我们都觉得很奇怪,以为是外面的人捡到了学生卡混进来的。”
经过进一步了解,蒋倩发现化名为杨子博的杨某某真实身份是武汉大学医学部动物实验中心的一位老师。此后众多受害人证实,杨子博就是杨某某的化名。
“他把官网上的个人介绍截图下来,然后p成杨子博。”随后,蒋倩和更多被性骚扰的女生们对杨某某进行了联合举报。
蒋倩称,得知杨某某是学校的老师后非常震惊,当性骚扰事件小范围传播,越来越多的受害人相识之后,大家才意识到此人是个“惯犯”,需要让学校介入进行调查处理。
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武汉大学医学部官网截图显示,杨某某此前的身份为武汉大学动物实验中心副教授、硕导和理学博士,其研究方向为自噬缺陷在糖尿病发生发展中的分子作用机理等。
4月15日,武汉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通报称,经查,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曾两度因性骚扰被学校约谈、通报批评
4月15日晚,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杨某某动物实验中心的两位前同事。石岩(化名)介绍,杨某某在动物实验中心的职称是副教授,不负责任何行政工作,只是带学生、做科研的老师,其研究领域与糖尿病相关。
“2017年和2019年已经找过他谈,一次是约谈,一次给了通报批评。”石岩称,自己与杨某某并不相熟,但是同事们都知道他有“这个毛病”。2017年,杨某某对医学院的一名学生进行语言上的性骚扰,学生举报后,基础医学院党委对杨某某进行约谈。2019年,同样的事情再度重演后,学校党委对其进行了加重处罚。
但据石岩了解,前两次的涉嫌性骚扰因“情节并不严重”并未影响杨某某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另一位杨某某的前同事李莉莉(化名)也表示,杨某某此前风评不佳,曾因为性骚扰女学生被举报。“他平时很少出现在动物实验中心,因为之前骚扰女学生的事,大家对他印象都不太好,也不愿去接触他。”
石岩透露,在动物实验中心,杨某某并不是学术能力突出的老师,目前武汉大学已经解聘杨某某,其正在办理离校手续。
为了打击性骚扰行为构成的人身侵权,今年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对非肢体接触类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被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义务,当出现人身侵权行为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措施,要防止、制止利用职权的性骚扰行为。若不及时处理,出现“捂盖子”的行为,单位或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性骚扰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性骚扰学生的,违反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多的,包括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如何认定性骚扰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界定也应该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