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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长被查 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1-05-31   点击次数:1167

 5月29日,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重庆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军于2013年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职务,至今已达8年。

  据官方简历,陈军生于1968年6月,1986年进入重庆市公安局工作,历任重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一支队支队长等职。

  2007年,陈军任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渝中区支队支队长,2010年2月任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2010年4月,陈军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常务副总队长,2011年调任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政委,明确为副厅级。

  2013年,陈军出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担任该职长达8年,至此番被查。

  今年3月31日,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中央第十三督导组进驻重庆市见面沟通会召开。会上,中央督导组组长于广洲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通报了督导任务和安排。重庆市委书记、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陈敏尔作表态讲话。

  重庆市领导表示,要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深入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深刻吸取邓恢林等案件教训,以警示教育为切入点,扎实抓好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等重点任务,激荡政法队伍新风正气。

  此外,今年2月,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谭晓荣主动投案。4月,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桂选民被查。

  陈军简历

  陈军,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重庆万盛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03—1986.08四川省重庆市公安校学习

  1986.08—1992.11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工作

  1992.11—1997.06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工作,曾任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7.06—1999.04重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

  1999.04—2007.05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一支队支队长(1996.08—1999.06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专学习;1997.08—1999.12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习;2006.02正处级)

  2007.05—2010.02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渝中区支队支队长

  2010.02—2010.04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2010.04—2011.11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2011.11—2013.04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政委(副厅级)

  2013.04至今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2012.09—2015.06重庆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

  2021年5月被查

严重违纪违法怎么处理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即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也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涉嫌何种违纪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处分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党员违纪违法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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