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资讯速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速递 >> 法律动态

员工1年告了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 妨害民事诉讼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2021-05-14   点击次数:104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工人日报》记者留意到,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

  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


  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在十五日以下。如果妨害民事诉讼,对个人的罚款,数额通常在十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拘留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确实不能及时通知或者不通知的,必须要记录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例如说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根据规定,这些行为主要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27-87058347
QQ邮箱:3260085371@qq.com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鲁巷特2号瑞和大厦五楼
地铁:地铁2号线杨家湾站C出口直行200米
公交:811路、907路、738路、529路、556路
Copyright © 2017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鄂ICP备17027496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您的第853447位访客.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