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资讯速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速递 >> 法律动态

武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违规单位最高可罚款5万元

更新时间:2020-05-13   点击次数:1289


   根据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武汉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一、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3、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4、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行为与处罚。

1、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帆律师,电话18627123295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27-87058347
QQ邮箱:3260085371@qq.com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鲁巷特2号瑞和大厦五楼
地铁:地铁2号线杨家湾站C出口直行200米
公交:811路、907路、738路、529路、556路
Copyright © 2017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鄂ICP备17027496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您的第969179位访客.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