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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工资计发等维护劳动关系政策!

更新时间:2020-03-07   点击次数:1148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发〔20202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区总工会、各区工商联、各区企联/企协: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职工生活费(注: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70%=1225元/月)


三、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 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四、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要积极发挥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职工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 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 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0 1 28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章帆律师,电话:1862712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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