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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更新时间:2018-09-14   点击次数:154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1.习总书记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扫黑除恶”?

2017年11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在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层夯实筑牢。

2.截止目前,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哪些?

(一)中央

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1月23日,中央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

4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

5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6月20日,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召开。

6月24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召开。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二)湖北省

2月1日,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鄂发[2018]6号)。

4月20日,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

5月,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荆门召开全省扫黑除恶暨督导工作培训会议。

5月22日,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

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

(三)武汉市

2月1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召开。

3月14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武办发[2018]5号)

6月9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

6月21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

7月20日,市扫黑办召开扫黑除恶专题培训会。

3.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打黑除恶

扫黑除恶

谁在扫?

公安部门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纪委(监委)、组织、宣传、信访、工商、民政等26部门联合参与

怎么扫?

露头就打

严打、深挖、横扫

扫什么?

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及背后的保护伞

5.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第一阶段(2018年):迅速启动、深入推进

第二阶段(2019年):集中攻坚、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第三阶段(2020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原则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8.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4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9.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司法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一般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3)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0.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执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11.武昌区“扫黑除恶”打击重点是?

根据中央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打击重点共11类,分别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群体性事件和有组织聚众上访背后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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