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应在经营中设好保护配偶财产的防火墙!
更新时间:2020-03-07 点击次数:1216 次
现实生活中,企业家一方经营亏损负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配偶独立的财产被执行或被列入失信大有人在,其原因皆是家庭生活与经营的财务未作区分设置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据此,企业家应采取避免个人债务变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措施,即:
一、夫妻双方应避免共同经营同一家企业。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经营同一家企业,即不要在同一家企业中共同担任投资者、共同任职或者一方担任股东另一方同时在其中任职。
二、夫妻中没有经营企业的一方须有独立于该企业的其他收入。夫妻双方中必须有一方既不在该企业担任职务,也有从该企业之外的稳定收入。
三、夫妻中没有经营企业的一方用自己的独立收入负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保留好支付凭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均由夫妻中没有经营企业的一方用自己的独立收入负担,并记录和保存好支付凭据(含转帐单、微信与支付宝支付等),以作将来抗辩是一方的经营债务所需。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章帆律师,电话:1862712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