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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操场埋尸案侦办幕后细节 杀人致死怎么量刑的?

更新时间:2021-04-01   点击次数:1007

  央视新闻3月27日消息,2019年6月18日湖南新晃,细雨濛濛在新晃一中的操场上,一台大型挖掘机正在不停地刨挖,一个被深埋16年的惊人真相即将重见天日。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侦办幕后(11:24)“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侦办幕后受害人邓世平女儿 邓铃:你可以想象我当时是什么感受,就是说大家都在挖我的父亲,找我的父亲。

  2003年春节前夕,父亲邓世平像往常一样去新晃一中上班,从这一天起,邓铃就再也没有见到过父亲,父亲去哪了?这是萦绕在邓铃心头16年的伤痛。疑点重重16年生死不明邓世平“消失”前,正负责监督学校操场的土建工程质量,承包这项工程的,是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的外甥杜少平

  邓世平失踪后,杜少平紧急填埋了操场上的两个大坑,非常可疑,邓世平的家人怀疑邓世平已经遇害,相关线索提供给新晃县公安局后,结果是杜少平安然无恙,邓世平生死不明。

  16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让原本温暖的家变成了邓家姐弟冰冷的回忆。邓家姐弟一封举报信16年积案重见天日2019年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纵深推进,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进驻湖南,这让看不到希望的姐弟俩重新燃起了找到父亲的念头。

  2019年4月30日,邓铃重新拾起那段不愿回首的记忆,给中央督导组写了一封举报信。她没有想到的是,这起16年杳无音信的陈年积案随着这封信的寄出,很快就有了回音。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对违纪违法问题,要始终保持“零容忍”,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无论是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还是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2019年5月31日,湖南怀化警方对杜少平“操场埋尸案”正式立案侦查。

  案件的头号问题是:如果邓世平已经死亡,遗骸在哪里?16年的时间已经过去 证据灭失,证人离世,口供为零,失踪16年的邓世平是不是被埋在操场之下?专案组也没有十足的把握。

  受害人邓世平女儿邓铃:挖了一天一夜,我在家里坐立不安,到了(第二天)下午5点多钟,突然一下所有的人都围过去,我就开始紧张了。

  时任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肖典文:当时我们就发现有一个头颅骨,就提出了将近一个人体的全部组织,主要是骨头了。

  从尸骨提取的DNA鉴定结果确认死者正是失踪16年的邓世平,尸骸就是铁证,犯罪嫌疑人杜少平的心理防线很快被警方突破,供述了2003年杀人埋尸的全部犯罪经过。故意杀人却脱罪16年警方调查挖出背后“关系网”“操场埋尸案”轰动全国,掩藏在地下的不仅是邓世平的尸骨,还有一张帮助杜少平脱罪16年的“关系网”。为了彻查这起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全国扫黑办工作组先后四下湖南现场督办,相关证据指向了案件背后的关键人物——黄炳松。

  时任新晃一中校长的黄炳松正是案件“关系网”的枢纽人物,在外甥杜少平杀人后,他第一时间找到自己的学生——时任新晃县公安局政委的杨军。

  在先后两次收下共计1万元的现金后,杨军利用职务便利故意隐瞒证据勾结市县两级办案人员不予立案。在金钱、人情和关系的扭曲之下,一起杀人案被定性为了失踪真相深埋地下16年,但罪恶无法掩盖正义不会沉默。

  杨军

  “操场埋尸案”背后的“保护伞”——涉及省、市、县三级19名失职渎职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处理。杨军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1月20日犯故意杀人罪的杜少平被依法执行死刑受到了法律应有的严惩。

  杜少平

  埋尸案尘埃落定,违法者终被法律制裁,含冤者真正入土为安,正义从来都不会沉默,罪恶始终会无所遁形。(原题为《湖南操场埋尸案侦办幕后细节曝光!揭开“沉睡”16年的真相》)

故意杀人致死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风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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